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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亮剑”!3家券商被罚,6人被监管谈话

发布日期:2024-01-26 14:15    点击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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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商中国 

  证监会“亮剑”!

  1月12日,证监会在官网公布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根据决定书,上述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问题是保荐的恒逸石化、永东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问题,严格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审慎推荐,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保荐办法》严肃问责。 

  保荐项目业绩变脸,证监会下发罚单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因保荐项目恒逸石化、永东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证监会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注册制试点以来,每年都有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发行人业绩下滑受到处罚。例如 2022 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2名保荐代表人因保荐项目首发上市当年即亏损被采取监管措施,华西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因保荐的发行人营业利润下滑50%被采取监管措施,2021年、2020年也分别有6名、4名保荐代表人受到处罚。

  今年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新的《保荐办法》,对原有业绩下滑相关条款进行了整合,此次公布的监管措施就是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做出的监管处理,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具体来看,一是对机构和人员“双罚”。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监管“长牙带刺”的一贯要求。“过罚相当”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在往年对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首次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把关责任,传递从严监管导向。

  二是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较多样,对于确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到位的,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而对于受到行业周期性变化、难以预见的突发情况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根据《保荐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免责,体现宽严相济、精准追责。

  保荐机构不能“只荐不保”

  本轮罚单的下发,强化了“保荐机构不能再‘只荐不保’”的监管意图,监管层加大了对上市当年业绩下滑的惩罚力度,从而实现对发行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更强约束。

  有券商人士表示,注册制大背景下市场强调“申报即担责”,因此处罚对象已转向机构与个人的“双罚”机制,其中除了具体项目人员,还包括机构、管理人员、内控人员等,这也给券商敲响了警钟。

  除了业绩变脸的项目,证监会对保荐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也高度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证监系统共有72张罚单直指券商投行业务。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证监会对投行业务的要求发生了三方面的变化,一是从“受理即担责”到“申报即担责”,意味着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前移;二是处罚更严,尤其是中小券商,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从分类评价和市场声誉来看,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预计,从严监管的态势仍将持续,中介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需更趋审慎、证券公司应完善内控,持续提升执业质量、专业能力和内控水平,真正发挥“看门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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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